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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为数据立法 给隐私“加密”


来源:南方网 浏览量:536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开发利用中的自然人隐私将受到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7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在其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了上述规定。

《条例》共7章103条,包括总则、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首次明确数据权的概念

《条例》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规定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规定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

随着技术发展和数据使用方式的不断变化,个人数据的非法收集、滥用、泄露、非法买卖频发,轻则影响个人生活,重则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

《条例》拟从两个方面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中的自然人隐私保护问题。一方面,通过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保护自然人隐私。个人数据包括隐私数据,其不仅关涉个人权益,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因此需要通过赋予自然人数据权利并规范其他主体实施的个人数据收集、处理等数据行为,以解决自然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之间的权衡问题。

另一方面,确立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保护自然人隐私。通过对数据安全责任及具体措施的规定,解决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销毁等全数据生命周期中可能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进而实现对自然人隐私的保护。

拟建立深港澳地区数据融通与跨境合作机制

《条例》提出加强深港澳公共数据合作,鼓励深港澳企业数据融通,并由深港澳各地区数据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国家数据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或代表人组成建立深港澳数据融通委员会,由深港澳数据融通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深港澳数据融通规则》,开展过程监测。

《条例》提到数据国际合作,建立数据跨境流通机制。首先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建立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建设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构建国际化数据合作平台。其次建立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保障数据跨境流通中的个人数据安全及国家安全。同时,为保障数据跨境合作机制有效运行,《条例》拟规定由市政府制定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规则,由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